中華電信於2003年1月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經營IPTV業務;新聞局於2004年發給中華電信IPTV營運執照,卻因中華電信官股近40%,故發函要求中華電信必須遵守「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NCC覈准中華電信MOD經營,要求必須是「開放平臺」,並在NCC第202次委員會議時,認爲第一類電信事業主導業者的中華電信增加多媒體傳輸新型態服務的營業行爲,有必要訂定新的行爲規範,待納入其相關服務營業規章等相關規定後,才予覈定實施。
長期以來,中華電信因衝刺MOD業務,深感受制法規無法自組頻道的困擾,去年期望NCC能寬解法令外,又同步推動「依收視率分潤制度」政策,然或因共識凝聚不足,或因手段周延性問題,引發之爭議不斷至今未止,讓中華電信原期待頻道商、平臺及消費者權益都受到尊重的美意,受到大大的辜負。